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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合同撤销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共有一处院落房产,父亲与长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 20 万元价格将房屋过户至长子名下,双方另行签署赡养协议。之后老人一方离世,其余子女起诉,主张父亲受欺诈签字、母亲自始不知情,交易价格过低显失公平,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法院结合赡养协议、证人证言认定转让是家庭协商结果,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主张合同存在欺诈、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起诉方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2、父母子女之间房产交易不同于普通商事买卖,不能单纯依据市场价格直接认定显失公平。 3、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完成过户,另一方长期知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本次转让。 4、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属于赡养纠纷,不能直接作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理由。

 

法条依据

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合同。 2、《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