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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效力认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共有一套房改房,两人共同办理公证遗嘱,约定房屋全部由家中一子继承。老人先后离世后,其余子女不认可公证遗嘱,拿出早年留存的书面材料质疑签名真实性。法院启动笔迹鉴定,结合公证档案、录音资料,认定公证遗嘱真实有效,判决房屋依照公证遗嘱归该子女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成立时间更早的非正式书面材料,内容未明确房产归属,不能推翻在后合法公证遗嘱。

2、在无充分相反证据时,完整公证档案、同步录音可以佐证遗嘱系老人真实意思。

3、倾向性笔迹鉴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可依法采信。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最高效力。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