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有效口头表述不构成口头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通过房改取得共有房屋。父亲订立公证遗嘱,自身房屋份额由儿子继承。母亲仅有想把房屋留给儿子的口头表述,不存在危急情形,不构成合法口头遗嘱,母亲名下房产份额适用法定继承。最终房屋由儿子取得完整产权,向三名姐姐支付对应折价补偿;剩余存款由四名子女均等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应当严格按照公证遗嘱处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份额。 2、普通日常口头意愿,并非处于病危危急时刻,不满足口头遗嘱法定条件,不能产生遗嘱效力。 3、继承人主张自己出资购房,但举证不足的,法院不予采信,房产仍认定为父母夫妻共同遗产。
1、《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2、《继承法》第十七条,口头遗嘱仅能在危急情形下设立。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可由一方取得产权并向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