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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依据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共建房屋,初始登记在父亲名下。儿子利用一份存在重大瑕疵的《房产继承合同》,在父母在世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父母先后离世,六名姐妹起诉要求继承房产。法院认定过户依据的合同不成立,房屋仍属于父母遗产;房屋判归儿子所有,由儿子按照评估总价向六名姐妹均等支付继承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登记依赖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若过户依据的合同形式严重瑕疵、缺少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凭房产证认定产权。 2、法院可在继承民事诉讼中直接审查基础合同效力,确认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不必先走行政诉讼撤销登记。 3、主张房屋由自己出资建造一方,举证不足的,法院不予采信。 4、遗产适宜由实际占有人取得产权,再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

 

法条依据

1、《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书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 2、《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遗产范围、法定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民事基础关系可以先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