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拆迁置换遗赠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子第一段婚姻购得房屋,前妻去世后,男子与儿子按法定继承分得对应份额。男子再婚,旧房拆迁置换案涉房屋,新增 8.33㎡面积为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男子离世,再婚妻子订立公证遗嘱,打算将房屋自身份额全部遗赠给弟媳。法院认定原有房屋份额属于男子婚前财产,仅补差新增面积为夫妻共有;遗嘱本身有效,但立遗嘱人对产权份额存在认识偏差,法院据实划分各方面积,最终由儿子取得整套房屋,并向受遗赠人支付对应折价补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前房产拆迁置换新房,原有财产份额性质不变,依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仅婚后出资增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公证遗嘱形式合法有效,但遗嘱中对产权份额的错误认知,不能改变法院依法核算的真实产权比例。 3、房屋难以实物分割时,可由一方取得完整产权,向另一方按照评估价格支付份额补偿。
1、《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分割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