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后财产处分视为赠与可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长辈离世留下遗嘱,遗产经法院调解处理完毕,儿子分得剩余款项。之后儿子、侄女与姑姑私下达成协议,约定三人平分剩余房款。姑姑起诉要求儿子依约支付钱款,儿子主张该约定属于赠与,尚未实际转账,有权撤销赠与。法院认定协议性质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继承完毕后继承人自愿拿出财产分给他人,无对价约定的,法律性质属于赠与。 2、一般赠与在财产交付、权属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法定任意撤销权。 3、法院生效调解书没有记载该分配约定,不能强制继承人履行赠与承诺。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