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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扶养关系认定及遗产分割协议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无遗嘱,丈夫、婚生女、父亲、与前夫之子签订多份遗产分割协议。丈夫前妻之女主张构成有扶养关系继子女,要求参与继承。法院认定证据不足,未形成扶养关系,无继承权;案涉遗产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列明财产按协议分割,未列明股权、车辆、存款等由四名法定继承人平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需要证明形成扶养关系。 2、全体法定继承人自愿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 3、协议未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配。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条,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可以协商遗产分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