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赡养附条件继承协议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共有一套住房,丈夫去世未留下遗嘱。几名子女多次签订书面家庭协议,约定由一名儿子全程承担母亲生养死葬全部开支,其余子女自愿放弃父亲房产份额继承权,配合办理过户。之后其余子女反悔拒绝协助过户,理由是另有口头约定未兑现。法院认定书面协议真实有效,不存在附加生效前提,判决父亲名下 50% 房屋份额由履行赡养义务的儿子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全体继承人自愿签署的附赡养义务的继承放弃协议,若无违法情形,合法有效。 2、当事人主张协议存在额外口头生效条件,若无书面记载,法院不予采信。 3、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当恪守约定,不能事后单方反悔拒绝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1、《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继承。 2、《继承法》第十三条: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