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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实为过户履行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立下公证遗嘱,房屋由三名子女继承。后续母亲与三名子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房屋过户,但子女始终未支付房款。同母异父兄长主张该买卖行为撤销遗嘱,要求分割 60 万元购房债权。法院认定买卖合同仅为过户使用,不存在真实交易,并未变更遗嘱安排,同时原告诉请超出诉讼时效,驳回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仅用于办理过户、缺乏实质交易要素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直接认定为撤销遗嘱。 2、判断是否变更遗嘱,应当探究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结合居住情况、赡养事实综合判断。 3、债权主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