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名下拥有一处房屋,育有两子一女。长子早年离世,长子妻子长期照料婆婆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婆婆过世后,长子的妻子与两名女儿起诉分割遗产。其余子女抗辩儿媳不具备继承人资格,还主张房屋翻建时有出资。法院认定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主要赡养义务,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证据证明子女出资建房,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划分各方房屋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依法直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2、子女先于长辈死亡,晚辈直系血亲适用代位继承,继承其父应当分得的遗产份额。 3、主张对房屋出资共建一方无法举证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1、《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