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调解协议共有人负有协助过户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去世遗留房产,母亲与四名子女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各人房屋产权份额。后续其余权利人要求儿子夫妻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二人以不同意卖房、未拿到款项为由拒绝配合。原告起诉后,法院判决二人履行协助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义务。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遵照履行。 2、遗产确定按份共有后,配合过户是共有人的法定附随义务。 3、是否出售房屋、款项分配争议,不能作为拒绝协助产权登记的抗辩理由。
1、《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依法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