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调解协议继承人负有协助过户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去世留下房产,母亲与几名子女就房屋继承纠纷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各方所占产权份额。后续母亲与部分子女提出办理产权过户,儿子及其妻子不愿配合,主张不能卖房。其余权利人起诉,法院判令二人配合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院民事调解书具备强制约束力,全体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2、遗产经调解确定按份共有后,共有人相互负有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的附随义务。 3、是否出售房屋与配合过户属于不同法律事项,不能以不愿卖房为由拒绝协助登记。
1、《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2、《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生效调解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