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不当然构成共同财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丈夫早年去世,多年后母亲承租公房参加房改,购房时使用了已故丈夫的工龄优惠,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办理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其中一名儿子单独继承。其余兄弟姐妹主张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遗嘱部分无效。法院认定工龄优惠仅为政策性补贴,没有证据证明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房屋属于母亲个人遗产,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屋由该儿子独自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配偶去世多年后一方出资购买房改房,仅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不能直接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公证遗嘱形式完备,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的,应当按照公证遗嘱执行遗产分配。 3、主张房产为共有遗产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已故配偶遗留的共同积蓄。
1、《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3、《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