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取得安置房不予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祖辈老宅拆迁,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多名继承人各自对应的拆迁安置份额。继承人之间签订按份分配协议,因部分继承人意见不一,一直没有统一办理认购定位手续。部分继承人起诉,要求直接分割尚未落实的三套安置房与营业房。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并未实际交付取得,尚不具备分割条件,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分割的标的物应当是已经确定、权利人实际取得的财产。 2、仅享有拆迁安置权益,房屋未完成定位交付,不能直接要求分割尚未落实的房产。 3、各方签订的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可待安置房屋全部落实后另行起诉分割。
1、《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