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产证遗产不予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生前留有一套住房,姐弟几人曾口头约定,由大姐全权赡养父母、支付小弟房屋补偿款,其余姐妹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房屋归大姐所有。大姐如约尽到全部赡养义务并付清补偿款,后续政策允许过户时,小弟拒不配合。大姐起诉要求单独继承房屋,但涉案房屋始终未办理正式房产证,法院认定该房产不构成合法遗产,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未办理正式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权属不明确,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合法遗产,无法进行继承分割。
2、家庭成员间的口头分家、继承约定,不能对抗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法定效力。
3、当事人主张遗产继承,需举证证明标的物属于合法可继承财产,举证不足需承担败诉结果。
1、《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