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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无权处分共有财产部分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方与女方同居后登记结婚,共同购置房产。男方设立代书遗嘱,将整套房屋遗赠给儿子,约定女方再婚前享有居住权。男方离世后,儿子知晓遗赠后通过出租房屋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女方主张遗嘱存在瑕疵且儿子逾期接受遗赠。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但房屋属于二人共有,男方仅能处分自身一半份额,遗赠处分女方份额的内容无效,房屋权益由两人各享有一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书遗嘱仅日期事后补注,结合证据能证实真实意愿的,不直接认定遗嘱无效。 2、立遗嘱人只能处置个人财产,擅自处分配偶共有份额的,该部分遗赠无效。 3、受遗赠人以出租遗产的行为作出接受遗赠表示,在法定期限内,合法有效。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3、《继承法意见》第 38 条:遗嘱处分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