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遗赠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拥有一处共有房产,生育三名子女。祖母生前写下自书遗赠,将自身房屋份额留给孙子。一名子女提交一份代书证明,主张房屋全部归自己,但其中一名见证人没有全程在场见证,这份代书材料被认定无效。法院按照有效的自书遗赠分割房产,孙子取得祖母对应的房屋份额。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不属于遗产,法院在本案中一并作出分配。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书遗嘱要求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见证人中途离场,形式要件不满足,代书遗嘱归于无效。 2、签名经鉴定属实的自书遗赠,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合法有效,应当优先依照遗赠分割遗产。 3、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分配。
1、《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各自生效要件。 2、《继承法》第五条,有有效遗赠按照遗赠处理遗产。 3、《继承法》第十条,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