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分家协议履行多年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留有一处共有房产,母亲过世后,父亲主持订立分家协议,将房屋分配给三名儿子,两名女儿在场且长期未提出异议。其中一名儿子过世后,其女儿将分得份额转让给兄弟。多年后两名女儿与这名孙女持一份仅有老人捺印的打印遗嘱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法院认定分家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早已实际履行;打印遗嘱缺乏佐证,不予采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家庭成员在场达成分家协议,长期平稳履行、无人提出异议,协议合法有效,各方不得事后反悔。 2、仅有捺印的打印遗嘱,无其他证据佐证是老人真实意愿,无法认定遗嘱效力。 3、继承人依据分家协议取得财产后,有权自主转让自身房产份额,转让行为具备约束力。
1、《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