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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与放弃继承权效力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长辈去世未订立遗嘱,四名子女依法享有房屋继承权。两名女儿在遗产分割前相继离世,她们可继承的份额由各自家人转继承。哥哥与姐妹的继承人先后出具书面材料,自愿放弃继承。诉讼中哥哥反悔,主张受欺骗作出放弃承诺,但无法提交证据佐证。法院认定放弃继承系真实意思,不允许随意撤销,房屋最终由剩余一名子女独自取得所有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继承份额由自身继承人发生转继承。 2、继承人书面自愿放弃继承,若无欺诈、胁迫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事后不能随意反悔撤销。 3、当事人主张房屋早有分配安排,无法举证的,法院不予采信。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作出意思表示。 2、《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