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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共同签字确认自书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亲笔订立自书遗嘱,约定由小女儿承担生养死葬义务,财产由小女儿与女婿共同取得。后续两名哥哥姐姐均在遗嘱上签字认可,母亲去世后小女儿履行全部赡养安葬义务。女婿书面自愿放弃房屋相关权利,两名被告经法院传唤拒不出庭,但认可遗嘱真实性。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判决房屋归小女儿单独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满足法定要件,其余继承人签字确认,可佐证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愿。 2、遗嘱指定多名受益人,其中一人书面自愿放弃份额,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权利。 3、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