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了属于生存配偶的共有份额,超出处分权范围部分不发生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某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后购置住宅一套,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双方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被继承人生前立自书遗嘱,载明"本人名下住宅一套,于本人去世后全部由长女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长女持遗嘱要求办理房屋全部份额的继承登记,生存配偶提出异议,主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仅有权处分其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长女辩称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应当整体尊重。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被继承人一人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一半方为遗产;遗嘱人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不发生效力。法院据此判决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归生存配偶所有,另二分之一按遗嘱由长女继承,两人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自由以处分权为边界。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他人财产所作的处分不发生效力,该部分并不导致遗嘱整体无效,仅在超出处分权的范围内不产生法律效果。登记名义与实体归属分离是此类纠纷的常见成因,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并不等同于该人享有全部所有权。
2.析产是继承的前置步骤。处理夫妻一方去世后的房屋继承,须先审查房屋的取得时间、出资来源、有无婚前财产或者夫妻财产约定,据此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与比例,再将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作为遗产分配。跳过析产直接分割,将同时侵害生存配偶的物权与其继承权。
3.遗嘱人可通过预先安排减少争议。婚内可就特定房屋订立书面财产约定,明确归属与份额;亦可在遗嘱中一并写明房屋的权属来源、共有比例及所处分的具体份额,避免使用"我名下房屋全部由某某继承"一类超出处分权的概括表述。生存配偶还可考虑以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在让渡份额的同时保障终身居住利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