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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某被继承人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早已去世,遗留住宅一套。其原有兄弟二人,均先于其死亡,其中一人留有子女两名。被继承人去世后,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亦无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该两名侄辈主张按代位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多年的另一亲属则主张房屋应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或者由其以扶养较多为由取得全部房屋。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案涉两名侄辈系被继承人兄弟的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共同继承其父亲本应取得的份额。法院据此判决房屋由该两名侄辈按份共有,并结合共同居住亲属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事实,分给其适当的遗产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位继承的范围在民法典中已作扩张。除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的,亦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则的实际功能在于减少无人继承遗产的产生,使房屋等财产尽可能留在血亲范围之内。

2.两类代位继承的辈分范围并不相同。子女代位继承不限辈分,孙辈、曾孙辈均可代位;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则限于其子女一代,侄辈的子女不再代位。此处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与养兄弟姐妹。

3.代位继承人所得以被代位人应继份额为限,多名代位继承人共同分得该一份,而非各自取得一份。同时,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此项请求与代位继承并行不悖。主张扶养较多的一方,应就照料时间、频率、经济支出等提供具体证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