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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与在先遗嘱内容冲突,房屋按协议处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某老人早年立有公证遗嘱,将名下住宅指定由其侄子继承。此后老人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均在外地且长期未予照料,老人遂与所在社区的一家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书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该机构承担其生养死葬的全部义务,老人去世后名下住宅归该机构所有。协议签订后,该机构安排专人上门照护,负担医疗、生活费用,老人去世后亦办理了丧葬事宜。此后侄子持公证遗嘱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该机构则依协议主张权利。法院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抵触的,抵触部分的遗嘱不发生效力。该机构已全面履行扶养义务,协议合法有效,遂判决案涉房屋归该机构所有,驳回侄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处理的效力顺位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之所以位居首位,在于其属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扶养人已实际付出扶养对价,若允许被扶养人以在先或在后的遗嘱推翻协议,将使扶养人的付出落空,动摇此类协议的制度功能。

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民法典施行后,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公证形式不再优于其他形式。遗嘱人立遗嘱后又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持有公证遗嘱的一方不能仅凭形式主张优先。

3.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证据至关重要。扶养人应保留护理记录、费用凭证、就医陪同材料、丧葬支出单据及邻里证言等,形成完整的履行链条。扶养人未依约履行扶养义务的,协议可以解除,其已支出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协议中宜同时约定履行标准、监督方式与解除条件。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