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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取得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某被继承人去世,遗留与其配偶婚后购置的住宅一套,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长子、次子三人。因兄弟之间就房屋作价及归属存在分歧,遗产长期未予分割。继承开始两年后,长子因病去世,长子生前从未以任何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长子的配偶与其子随后起诉,主张长子对案涉房屋应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二人承受。次子抗辩称长子已经死亡,不再具有继承人资格,房屋应由母亲与自己两人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其中二分之一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配偶、长子、次子三人均等继承;长子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转给其继承人。法院据此判决案涉房屋由被继承人配偶、次子、长子之配偶及长子之子按相应比例共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转继承的前提是继承人已经取得继承权而尚未实际分割。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自该时起即取得遗产份额的权利,其后死亡的,该项已取得的权利构成其自身遗产,转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这与代位继承存在本质区别:代位继承的适用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本人未曾取得继承权,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取得。

2.转继承的成立以未放弃继承为条件。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便其生前对遗产分割消极不问,亦不影响转继承的发生。遗嘱对遗产另有安排的,依照遗嘱处理。

3.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继承,必须先析产后继承。遗产范围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径行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整体作为遗产分割,将不当侵害生存配偶的固有财产权。此类案件中,各方应首先厘清房屋的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及有无夫妻财产约定,再行确定遗产范围与各继承人份额。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