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遗嘱未在录像中记录见证人姓名肖像及日期,遗嘱不成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某被继承人卧病期间,以手机录制视频一段,视频中其自述将名下住宅留给随其共同生活的幼子,画面中另有两名邻居在场并偶有交谈。录制过程未记录两名见证人的姓名,两人的面部亦未完整出现在画面中,视频全程未提及录制的年、月、日,手机系统时间亦被修改过。被继承人去世后,幼子持该视频主张按录音录像遗嘱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其余继承人以形式不合法为由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审理认为,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案涉视频虽有他人在场,但无法从录像本身确认见证人身份,亦无法确定录制时间,形式要件存在实质欠缺,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法院据此判决案涉房屋按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由三部分构成:两名以上适格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记录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其立法目的在于以影像资料本身完成对遗嘱人身份、见证过程及制作时间的自证,而不依赖外部佐证。设备自动生成的时间信息不能替代当事人在录像中的口头或书面记录。
2.在场并不等于见证。见证人应当自始至终参与,对遗嘱人的意思表达全程知悉,仅在场做家务、偶尔入镜的,不符合见证要求。见证人还须具备法定资格,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由受益一方的配偶、子女充任见证人,是此类遗嘱最常见的致命瑕疵。
3.制作时应遵循一次成型、不作剪辑的原则。宜连续录制不中断,由遗嘱人先行报出姓名、出生年月及当日日期,自述身体与意识状况、房屋坐落及权属来源、处分意愿,再由两名见证人依次报出姓名并面向镜头;处分房屋等重大财产的,建议同期出具书面遗嘱与录像相互印证,并保留原始存储介质。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