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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未由遗嘱人及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遗嘱不成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某被继承人生前将其名下住宅的处分意愿委托他人以计算机录入、打印成文,共三页,末页有其本人签名及两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前两页均无任何签名。其去世后,持有该遗嘱的继承人主张按遗嘱内容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其余继承人以遗嘱形式不合法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仅在末页签名,前两页未见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无法排除内容被替换、增删的可能,形式要件存在实质欠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打印遗嘱;亦不符合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要求。法院据此认定该遗嘱不发生效力,判决案涉房屋按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形式要件属于强制性规范而非倡导性规范。打印遗嘱由于制作过程脱离遗嘱人笔迹的可辨识性,抽换页面的风险显著高于自书遗嘱,法律因此设定每页签名的要求,其功能在于固定文本内容、防止事后变造。欠缺该要件的,即便内容确系遗嘱人真意,亦不能补正。

2.签名与日期不可由他人代替或事后补记。见证人须自始至终在场见证,事后补签的不符合在场见证的要求;遗嘱人以捺印、盖章代替签名的,实践中多数认定不符合形式要求,稳妥做法是签名与捺印并用。见证人还应符合法定资格,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

3.处分房屋等重大财产的,建议采用自书遗嘱或者办理遗嘱公证,并同步保留立遗嘱过程的录像、医疗机构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遗嘱效力争议中,形式瑕疵往往比内容争议更具决定性,前期数百字的规范书写,可避免后期旷日持久的继承诉讼。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以打印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