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房拆迁安置四套房屋,安置对象为祖母、父亲、女儿。长辈相继离世后,女儿将安置房登记至自身名下。亲属们为房产分割起诉,一方主张存在口头遗嘱,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区分房屋共有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分割;自幼被收养、履行赡养义务的亲属酌情获得补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并非处于危急状态,口头遗嘱不符合生效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2、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丧失原生家庭法定继承权,但尽赡养义务可酌情分得遗产。
3、拆迁安置房具有人身安置属性,应当先划分共有人份额,再处理遗产继承。
1、原《继承法》第十七条:口头遗嘱仅危急情况下有效。 2、原《继承法》第十条: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继承权消灭。 3、原《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尽赡养义务者,可以分得适当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