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亲属层级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两位老人先后离世,留有房产、银行存款、对外债权、抚恤金等多项遗产。本案存在再婚亲属、继亲无抚养关系、子女早逝、隔代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多层复杂亲属关系。多名亲属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区分亲属继承资格,分层、分比例分割全部遗产。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再婚家庭中,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亲属,不享有继父母一方的遗产继承权。
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适用代位继承;祖辈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死亡的,适用转继承。
3、亲属间真实合法的生前借款属于遗产债权,抚恤金、丧葬费虽非遗产,法院可一并均等分割。
1、原《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按亲属顺位划分继承资格。 2、原《继承法》第十一条: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已故父辈遗产。 3、原《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