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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继承关系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再婚老夫妻先后离世,遗留房产、银行存款、生前债权、抚恤金等遗产。本案继承关系复杂,包含代位继承、转继承,且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亲属仅对原配一方遗产享有继承权。子女因房产归属、存款支取、生前借款、垫付费用认定产生争议,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结合证据分层划分继承份额、分割全部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再婚家庭中,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不享有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2、子女先于长辈死亡适用代位继承,遗产未分割时继承人死亡适用转继承,两类继承可并存适用。

3、亲属间合法借贷属于遗产债权,无证据证明的赠与、垫付费用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原《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依法确定。 2、原《继承法》第十一条: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遗产。 3、原《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