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不得随意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多位子女就父母遗留房产自愿签订继承协议,姐姐、妹妹、弟弟均书面放弃继承权,约定房屋由兄长单独继承。协议生效后,姐弟二人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弟弟被咬伤。弟弟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此前放弃继承权的承诺,要求重新均分遗产。法院认定放弃继承合法有效,人身侵权与继承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得混同处理,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自愿书面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协议生效后具有约束力,不得无故反悔撤销。
2、事后发生的人身伤害纠纷属于独立侵权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撤销此前继承约定的理由。
3、各继承人自愿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全体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
1、《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 2、《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可协商处理遗产分割,协议对全体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继承法司法解释第 50 条: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