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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撤销代位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祖辈夫妻原有六间瓦房,早年曾给三个儿子分家分房,但后续祖辈将全部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实质撤销了此前的分家约定。祖辈的三儿子早于祖辈去世,其两名女儿作为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主张代位继承祖辈遗产。其余家人对遗产范围存在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家庭成员虽早年分家,但祖辈后续统一登记权属的行为,可依法撤销原有分家协议,房产回归为祖辈夫妻共同财产。

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其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可继承已故父辈对应的遗产份额。

3、各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割遗产,主动赠与自身继承份额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条依据

1、原《继承法》第十一条: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原《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为遗产。 3、原《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