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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撤销分割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二人共同立下公证遗嘱,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全部由三儿子继承。母亲去世后,父亲因三儿子未尽赡养义务,单独公证撤销了自己名下房产份额的遗嘱内容。父母相继离世后,兄弟姐妹因房屋继承产生纠纷。法院认定:母亲遗嘱部分有效,父亲撤销遗嘱的行为有效,结合三儿子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对父亲的遗产份额重新法定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共同所立遗嘱可拆分效力,一方单独依法撤销自身份额遗嘱的,撤销行为合法有效。

2、有赡养能力、赡养条件却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3、遗嘱未处分或遗嘱被撤销的财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所有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

 

法条依据

1、原《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也可依法撤销、变更遗嘱。 2、原《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当不分。 3、原《继承法》第十条:无遗嘱的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