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与法定继承结合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老夫妻生前立下合法公证遗嘱,对两套房产提前明确归属,分别指定养女、两个亲生儿子对应继承。老人去世后,子女因房产、存款、基金、抚恤金等遗产分割产生纠纷。养女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儿子则主张部分基金已口头分配、不应再次分割,双方诉至法院。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遗嘱明确的房产归属,应当严格按照遗嘱内容执行分割。
2、子女赡养方式不同不代表赡养义务多少,无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遗产应当均等分割。
3、记名财产权属以登记名义为准,仅凭持有卡片、密码不能认定财产已经赠与处分。
1、原《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2、原《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原《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不损害遗产效用,可折价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