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遗产擅自买卖不构成善意取得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生前购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相继离世后,房屋由多名子女共同继承,属于家庭共有遗产。家中儿子凭母亲部分有效的口头遗嘱,私自将整套共有房屋出售给邻居。邻居虽有偿购房、短暂办过土地证,但未尽合理核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且土地证已被依法注销,不构成善意取得。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邻居需返还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口头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份额,无权处置全部共有遗产,超范围处分无效。
2、共有遗产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单一继承人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3、不动产交易未尽核查义务、权属登记被注销的,不成立善意取得。
1、《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处分共有财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2、《民通意见》第 89 条: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无效,非善意第三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