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代书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被告系兄弟姐妹,母亲在父亲去世后,由女儿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母亲生前立下代书遗嘱,明确房屋全部由女儿继承。母亲去世后,其余兄弟姐妹拒不配合过户,原告诉至法院。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案涉房产为母亲个人合法财产,母亲有权通过遗嘱自由处分。
2、涉案代书遗嘱形式完整、要件齐全,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合法有效。
3、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1、原《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原《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 3、原《继承法》第十七条:符合法定形式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