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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巨额财产析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亲再婚后购置多套房产、车辆、股权、林地等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父亲婚前个人房产。父亲去世后,其与前妻所生儿女、再婚妻子及未成年幼子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部分财物已由父亲生前赠与前妻子女,剩余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剥离配偶个人份额,再进行遗产分割,同时未成年幼子依法需要多分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需先分出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部分才可作为遗产继承。

2、死者生前自愿交付、变更登记、用于子女婚嫁的财物,属于合法赠与,不再纳入遗产分割范围。

3、未成年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分割遗产时应当依法予以适当多分、予以特殊照顾。

 

法条依据

1、原《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 2、原《继承法》第十三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原《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出配偶所有部分,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