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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相邻通行排除妨碍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兄弟姐妹三人通过法院继承调解,对父母遗留的多层房屋分层取得独立产权及对应楼梯使用权。兄长此前早已在三楼楼梯加装铁门,还在楼顶私自搭建建筑。多年后弟妹以通行受阻、楼顶使用权被侵占为由,起诉要求兄长拆除铁门和楼顶搭建物。法院认定铁门早已存在且经生效调解确认,楼顶违建拆除属于行政管辖,最终驳回弟妹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通行、使用等相邻关系。

2、长期存在、且经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设施,当事人事后再主张排除妨碍,法院不予支持。

3、违法搭建建筑的认定与拆除,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畴。

 

法条依据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相邻方应合理处理相邻关系,不得无故主张排除合法设施妨碍。 2、《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违建整改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