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认定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养育多名子女,晚年病重,部分子女照料老人起居。老人离世后,几名子女拿出不同说法,一方主张老人生前存在口头遗嘱,约定房屋归属;其余兄弟姐妹不予认可。各方无法协商遗产分割,起诉至法院。法院核查后认定,所谓口头遗嘱不满足法定生效条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口头遗嘱仅能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形下订立,危急情形消除后,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2、主张存在遗嘱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无法充分举证,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遗嘱不成立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得遗产。
1、原《继承法》第十七条:口头遗嘱生效具备严格的危急状态要件。 2、原《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3、原《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