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宅基地私自登记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兄妹三人的父母早年建有一处老宅,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父母遗留的合法房产。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弟弟在未征得其余兄妹同意的情况下,借宅基地换证之机,私自将老宅土地使用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并长期独自占有使用。兄妹三方就老宅遗产归属产生争议,弟弟主张房屋早已分家归自己所有,其余兄妹不予认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涉案老宅原为父母生前共同财产,属于合法遗产范围,不因后期土地登记变更直接改变房屋遗产属性。
2、弟弟仅凭单方证人证言主张分家确权,无书面分家协议等佐证,证据单一且存在瑕疵,不能对抗法定继承权利。
3、父母无遗嘱,兄妹三人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应当平均分割涉案遗产。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等继承。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