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代书遗嘱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丈夫病重,由子女代书遗嘱,约定自有房产份额全部由妻子继承,遗嘱另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全家子女均签字确认。丈夫去世后,一名子女以代书人有利害关系为由,主张遗嘱无效。法院认定遗嘱系死者真实意思,形式瑕疵不影响效力,认可遗嘱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有利害关系人代书不必然致使遗嘱无效。
2、遗嘱有合法见证人、立遗嘱人确认、全体继承人签字,足以证明真实意愿。
3、有有效遗嘱的,优先适用遗嘱继承,排除法定继承。
1、《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2、《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经合法见证即具备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