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公证撤销后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留有存款和共有房产,父亲去世后,兄弟姐妹曾公证放弃存款继承权,由母亲和大姐继承。后续弟弟利用虚假材料办理房产继承、赠与公证,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变卖。事后虚假公证被依法撤销,但房屋已无法追回。母亲去世后,兄弟姐妹因存款、卖房房款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分割遗产。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公证继承协议受法律保护,继承人自愿放弃存款继承的行为有效,应当按照公证内容初步划分遗产。
2、弟弟通过虚假材料办理的房产公证被撤销,过户卖房行为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需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3、母亲生前合法赠与的房产份额有效,剩余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所有子女均分,弟弟需向其他继承人返还对应房款。
1、原《继承法》第二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原《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 3、《民法典》(原公证规则):虚假公证依法撤销,不产生物权效力,过错方需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