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外甥女女儿预留必要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舅舅订立自书遗嘱,将个人房产、股权、存款遗赠外甥女,约定外甥女每月向未成年女儿支付生活费。舅舅去世后,外甥女及时起诉接受遗赠。舅舅未成年女儿抗辩遗嘱侵害自身权益。法院确认遗嘱有效,同时为未成年女儿划分专属账户资产,判令外甥女另行支付补偿金。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案涉自书遗嘱形式要件齐备,外甥女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遗赠合法有效。
2、死者女儿系缺乏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3、法院兼顾被继承人遗愿与未成年人生存保障,平衡双方合法权益。
1、原《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原《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原《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