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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配偶分段继承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对夫妻婚后建有老宅房屋,原配妻子先行离世,未留下遗嘱,其名下房产份额由丈夫、一双亲生子女法定继承。后续丈夫再婚,多年后丈夫病逝,再婚妻子与亲生子女因老宅房产继承产生纠纷。法院采用分段析产继承方式,最终判定两名亲生子女各继承十八分之七份额,再婚妻子继承九分之二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共同房产继承需先析产,一方离世,房产一半为在世配偶财产,另一半作为逝者遗产分割。

2、遗产继承实行分段处理,先后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需分别单独计算继承份额。

3、合法登记的再婚配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资格。

 

法条依据

1、原《继承法》第十条:配偶、子女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2、原《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原《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出配偶所有部分,剩余部分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