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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原告系死者兄长,主张多年来为妹妹垫付借款、生活费、医疗费、保姆费、丧葬费等共计 17 万余元,要求妹妹的女儿(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抗辩款项不属于债务且已过诉讼时效。法院查明多数款项属于亲属帮扶、无借贷合意,借条超诉讼时效,丧葬费不属于死者债务,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亲属之间日常帮扶、垫付费用,无明确借贷合意、无借款约定的,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债务。

2、死者生前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继承人可依法抗辩免责。

3、死者去世后产生的丧葬费用,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继承人无需承担。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未超时效的债务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3、《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则:逾期未主张债权,债务人可提出时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