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放弃继承事后补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姐弟二人父亲去世后留有房屋产权份额,姐姐为配合卖房、规避高额税费,公证放弃父亲房产继承权,房屋最终登记在弟弟、母亲名下并售出。事后姐姐主张双方存在口头补偿约定,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售房款。弟弟否认分割约定,但自认曾口头承诺给予姐姐对应补偿。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令二被告支付对应补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放弃继承具有法律效力,物权以登记为准,一经公证放弃,当事人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房屋份额。
2、当事人为避税、简化手续虚假放弃继承,存在私下口头补偿约定的,虽无书面合同,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裁判补偿。
3、单方口头补偿承诺不属于法定继承义务,不支持全额继承份额诉求,仅可结合案情合理补偿。
1、《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3、《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分割按照协商、裁判、公平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