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析产放弃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生前立公证遗嘱,房屋由五子女平均继承。房屋拆迁时,五兄弟姐妹签订《析产协议》,原告在放弃析产人处签字,拆迁安置面积全部归二被告所有。事后原告主张签字仅为放弃购房资格、双方存在口头补偿约定,且部分房屋为自己出资加盖,要求被告支付巨额拆迁补偿款及利息,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在析产协议中书面签字放弃析产,属于合法有效的放弃继承行为,自愿处分自身权利,事后不能反悔。
2、主张存在口头补偿协议、个人出资建房等事实,证据不足、利害关系证言无效的,法院不予采信。
3、前后两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原告实体权利主张仍不成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3、《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三项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