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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股代位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祖辈先后去世,留有村股权、存款、工厂退股款。儿子早逝,孙辈代位继承祖母遗产。儿媳主张分得祖母分红无证据不支持,子女持财产分配承诺无履行记录无效,其余亲属放弃父辈遗产,法院按法定继承划分份额,保管分红的儿媳返还子女对应款项,已过户房产不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无证据证明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无权继承公婆遗产。

2、未实际履行的财产分配书面承诺,不改变法定继承份额。

3、子女先亡,其子女仅可代位继承父辈原有继承份额。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2、《继承法》第十三条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