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转继承叠加房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长辈名下房产留有部分遗产份额,长辈去世后,其母亲在后去世,产生转继承。该长辈先于母亲离世,其子女又触发代位继承。多名亲属继承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结合代位继承、转继承规则,精确核算每位继承人的房屋产权份额,判决房屋由全体继承人按份共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适用转继承,其继承份额由自身继承人承接。
2、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直系晚辈血亲可依法代位继承对应遗产份额。
3、当事人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子女先死亡的,由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适用转继承。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