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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抵押二手房过户维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购房者生前全款购入一套存在银行抵押的二手房,收房后长期实际居住,但卖方一直未配合办理过户。后续购房者离世,其父母放弃继承权利,由妻子、女儿继承房屋相关权益。案涉房屋的银行债权早已转让,多年无人主张抵押权利,原抵押登记持续留存阻碍过户,继承人遂起诉要求撤销抵押、逐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买方全款购房、长期占有房屋,依法享有要求卖方配合过户的合同权利。

2、银行早已转让抵押贷款债权,长期怠于行使抵押权,原有抵押登记丧失合法存续基础,应当予以撤销。

3、房屋可逐层办理产权过户,前手开发商、卖方均负有配合后续产权登记的合同附随义务。

 

法条依据

1、《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及附随义务。 2、《物权法》第十五条: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