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继承人违约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购房者与房主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实际入住房屋。房主去世后,其继承人拒不认可合同效力、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构成违约。购房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过户并支付违约金、承担额外税费损失。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继承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并酌情支付违约金,未实际产生的税费损失不予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生前合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因卖方去世而失效,合同权利义务由继承人承继。
2、继承人明知房屋已出售却拒不配合过户,属于违约,应当承担逾期过户违约责任。
3、尚未实际发生的税费损失,无实际损失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责任。